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于2022年7月制定实施,2024年7月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是第二次全面修订,起草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检查执法的有关意见的具体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意见明确“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此次修订进一步丰富柔性执法手段,是贯彻中央助企纾困精神的必要措施;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局便民利企政策要求的法治实践。2024年12月1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先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两个便民利企政策文件,明确了服务企业的八项举措,细化了免罚减罚事项清单,修订规定进一步补充免罚减罚情形,是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便民利企工作要求的客观需要;三是统筹发展安全、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的法治保障。将消防柔性执法与消防安全“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对风险低、信用高的市场主体采取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政策激励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有利于正面引导市场主体提升消防安全合规意愿和能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章24条。在全部涵盖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的13项减罚免罚清单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补充规定了18项减罚免罚情形,共建立31项消防柔性执法事项,较现行规定增加10项。具体为:
一是由原“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首查不罚和从轻处罚”五大类事项增加了“无过错不罚、减轻处罚”事项。将本不属于消防违法、但因基层执法不规范、普遍认识错误的所谓“违法”以清单形式列明,旨在公布后强化社会监督,纠正不当执法。另外,减轻、从轻处罚情形在此次修订中予以细化,主要考虑是对于上位法规定的涉企处罚事项,一律以“减轻”处理(即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处罚),对于过失引发火灾的个人,以“从轻”处理(法定处罚幅度低限),既可以释放更明确的包容监管信号、又对引发火灾后果的个人稍作较严处理,兼顾法治温度和力度。
二是较国家消防救援局文件要求,充分结合“风险+信用”评价结果,给予不同等级市场主体分级分类免罚。其中,评价为A级市场主体享有全部免罚减罚待遇、评价为B级市场主体享有31项中的27项,其他市场主体享有24项,通过激励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降风险、守信用。
三是进一步拓展了消防柔性执法的内涵外延。按照本市新出台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本规定新增了“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减少企业因行政执法跑动次数、提高执法效率;要求消防执法人员在制发改正文书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指导市场主体采取对经营影响最小、成本最低的整改措施,并要求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整改的标准以及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规定,强化明法释理,站在企业角度考虑问题、提出符合实际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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